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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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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2.16 来源: 浏览次数: |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办理相应的人事代理。
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和委托单位以及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以确立人事代理委托关系。
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以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可连续计算。
4、对于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以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要合并计算。
5、在委托人事代理项目内有档案工资关系的,其代理期间涉及国家统一调资的,档案工资的调整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来核准核定。
6、对于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考核以及转正定级,都要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流动机构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其手续由委托代理的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负责。
7、凡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以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则见习期顺延。
8、在人事代理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要及时变更人事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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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有底限的,没有下一条了!上一条:人事代理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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